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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9
三十九、實施搜索、扣押後,於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
        或其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扣押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
        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39
三十九、實施搜索、扣押後,於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
        或其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扣押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
        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32
三十二  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
        檢察長或其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
        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29
二十九  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
        檢察長或其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
        新聞或召開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