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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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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9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 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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