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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9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
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39 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
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