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38 條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
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有
    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