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38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
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