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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8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
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38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
內,自由使用。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38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
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