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承辦檢察官如有更易者,有關第五點第三項逾三月未進行調查扣 減辦案成績及第三十五點期限之計算,自各該檢察官收案之日起 算。 前項情形,應於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及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 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