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 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前項書面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一項書面裁定或處分應送達被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送達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