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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
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前項書面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一項書面裁定或處分應送達被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送達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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