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檢察官對於已實施扣押之財產,於視偵查進度審酌已無留存或禁 止處分之必要者,應全部或一部發還或撤銷扣押。 對於已實施扣押之財產,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繳納擔保金取代 原物扣押時,檢察官權衡扣押之保全目的以及比例原則後,認為 適當者,得命其繳納相當數額之金錢供扣押後,將扣押中之財產 撤銷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