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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7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雖未就扣押規定期間限制,惟檢察官於實施扣押後,仍應視偵查進度
    ,如已查明與待證事實無關之證據、發現不應沒收之財產或偵查後計算犯罪所得
    之數額明顯少於原先保全扣押之財產,自應依職權發還或解除扣押全部或一部之
    財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