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雖未就扣押規定期間限制,惟檢察官於實施扣押後,仍應視偵查進度 ,如已查明與待證事實無關之證據、發現不應沒收之財產或偵查後計算犯罪所得 之數額明顯少於原先保全扣押之財產,自應依職權發還或解除扣押全部或一部之 財產,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