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 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