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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37 條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
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37 條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
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