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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條規定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
    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同時兼顧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關於律師參與社
    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等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
    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