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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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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7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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