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7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