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8: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7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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