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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36
三十六、逕行搜索、逕行扣押經法院裁定撤銷者,仍應視所偵辦案件之具
        體情節,斟酌該扣押物之性質、對於公眾利益之影響及日後是否
        具有作為證據之可能性等因素決定應否發還扣押物。但檢察官之
        扣押或關於扣押物不宜發還之處分,經法院依法撤銷者,該扣押
        物應即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