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逕行搜索、逕行扣押經法院裁定撤銷者,仍應視所偵辦案件之具 體情節,斟酌該扣押物之性質、對於公眾利益之影響及日後是否 具有作為證據之可能性等因素決定應否發還扣押物。但檢察官之 扣押或關於扣押物不宜發還之處分,經法院依法撤銷者,該扣押 物應即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