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逕行搜索、逕行扣押經法院裁定撤銷者,仍應視所偵辦案件之具 體情節,斟酌該扣押物之性質、對於公眾利益之影響及日後是否 具有作為證據之可能性等因素決定應否發還扣押物。但檢察官之 扣押或關於扣押物不宜發還之處分,經法院依法撤銷者,該扣押 物應即發還。
三十 逕行搜索如經法院裁定撤銷者,其因搜索所扣押之物是否仍得為證 據,須由將來為審判之法院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審酌 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故該扣押之物應否發還, 仍應視所偵辦案件之具體情節,斟酌該扣押物之性質、對於公眾利 益之影響及日後是否具有作為證據之可能性等因素決定之。但檢察 官之扣押或關於扣押物不宜發還之處分,如經法院依法撤銷者,該 扣押物應即發還。
二十七 逕行搜索如經法院裁定撤銷者,其因搜索所扣押之物是否仍得為 證據,須由將來為審判之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眾利益之均衡維 護認定之,故該扣押之物應否發還,仍應視所偵辦案件之具體情 節,斟酌該扣押物之性質、對於公眾利益之影響及日後是否具有 作為證據之可能性等因素決定之。但檢察官之扣押或關於扣押物 不宜發還之處分,如經法院依法撤銷者,該扣押物應即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