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本校接獲第三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申復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由本校指定之專責單位(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
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
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
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
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
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申復。
(八)校園性別事件申復審議完成後,應將申復審議結果陳報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