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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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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5 條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 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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