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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5 條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4 條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 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