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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35
三十五、對於清理通緝案件著有成效之人員,得專案報請核獎。其清理通
        緝案件之成效,並列為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