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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5
三十五、對於清理通緝案件著有成效之人員,得專案報請核獎。其清理通
        緝案件之成效,並列為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5
三十五、對於清理通緝案件著有成效之人員,得專案報請核獎。其清理通
        緝案件之成效,並列為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5
三十五  對於清理通緝案件著有成效之人員,得專案報請核獎。其清理通
        緝案件之成效,並列為首長年終考績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