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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35
三十五、(訊問、詢問被告應注意之事項)
        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
        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
        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
        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
        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
        作偽。(刑訴法二、九六、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