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訊問、詢問被告應注意之事項) 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 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 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 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 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 作偽。(刑訴法二、九六、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