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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5
三十五、(訊問、詢問被告應注意之事項)
        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
        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
        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
        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
        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
        作偽。(刑訴法二、九六、一五六)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5
三十五   (訊問、詢問被告應注意之事項)
        訊問或詢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
        件、量刑標準或加重、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或詢問
        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
        明方法及調查途徑,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
        罪,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
        作偽。 (刑訴法二、九六、一五六)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5
三十五  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量
        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
        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
        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作偽。 (刑訴法二、
        九六、一五六)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35
三十五  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量
        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
        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自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
        逐層追求,不可漠然視之。遇有被告自白犯罪,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詳細推訊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防作偽。 (刑訴法二、
        九六、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