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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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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5 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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