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5 條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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