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