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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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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六十一條理由謂有償契約中,以買賣契約最為重要,故於買賣設完 全之規定,而準用於其他有償契約,以節繁雜。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