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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47 條
1.
發文日期:101.11.09
要  旨:
民法第 837  條規定參照,地上權存續期間開始前即已存在障礙事由,尚
非屬該條適用範圍,故如在地上權設定前,即存有妨害土地使用障礙事由
,則於設定後本於該土地使用障礙未能解決所衍生租金免除或減少問題,
自不得引用該規定作為拒絕調整租金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