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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3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現役軍人,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本細則關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