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不正方法訊問之禁止) 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 或詢問之,其未經訊問或詢問者,不得在場。又對於被告之請求 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訴法九七、九八、一五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