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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4
三十四、(不正方法訊問之禁止)
        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
        或詢問之,其未經訊問或詢問者,不得在場。又對於被告之請求
        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訴法九七、九八、一五
        六)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4
三十四   (不正方法訊問之禁止)
        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
        ,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
        或詢問之,其未經訊問或詢問者,不得在場。又對於被告之請求
        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刑訴法九七、九八、一五
        六)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4
三十四  訊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即笑
        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
        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
        外,不得拒絕。( 刑訴法九七、九八、一五六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34
三十四  訊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即笑
        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
        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
        外,不得拒絕。 (刑訴法九七、九八、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