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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33 條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
均工作產能酌定。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