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 均工作產能酌定。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當地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