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徒步解送或提訊人犯時,法警得一人以手銬銬環或相類物銬住人 犯手銬之連接鍊,並控制該手銬另一銬環或相類物之另一端,另 一人在後方監視,藉以防止脫逃。 人犯有二人以上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人犯應連銬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