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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徒步解送或提訊人犯時,法警得一人以手銬銬環或相類物銬住人
        犯手銬之連接鍊,並控制該手銬另一銬環或相類物之另一端,另
        一人在後方監視,藉以防止脫逃。
        人犯有二人以上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人犯應連銬行進。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