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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2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防止人犯脫逃、提升戒護安全及改善戒護技巧,適度釐清戒護工作範圍,並減
    輕法警執行提解或提訊人犯時之工作負荷,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