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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32
三十二、(聲請羈押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被告應踐行之程式)
        對於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認為
        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於踐行
        逮捕及告知手續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適用第二十一點、第二
        十二點規定。前述逮捕之告知,應以書面記載逮捕之事由、所依
        據之事實及逮捕時間,交付受逮捕之被告。(刑訴法二二八第四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