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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