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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1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
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
致性。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按現行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從事自由業之人,依
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及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而其有守
秘密義務之人,似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
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故增列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