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 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