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處分機關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之事項,因裁罰公
告之規定立法目的在於懲戒及嚇阻作用,有關受處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非屬達成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資料,復參酌法院組
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判決書公開之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
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爰刪除受處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應公開或刊登之規定,
並酌作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