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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
    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第 10 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並應記載其服務機關、職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