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 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並應記載其服務機關、職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