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31
三十一、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之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或記過
          :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
          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站: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但僅限於訓練期間實
          施。
    (三)罰薪: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定,
          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
          定,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並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