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之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或記過
: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
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站: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但僅限於訓練期間實
施。
(三)罰薪: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定,
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
定,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並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