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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31
三十一、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之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或記過
          :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
          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站: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但僅限於訓練期間實
          施。
    (三)罰薪: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定,
          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
          定,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並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1
三十一、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之獎懲核定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或記過
          :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
          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站:由專業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但僅限於訓練期間實
          施。
    (三)罰薪: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定,
          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報送本署於十日內核
          定,並副知法務部及於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並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