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入所少年之教學依左列規定編班: (一) 少年不識字者,編為識字班,施以識字教育。 (二) 少年具有國小程度者,編為初級班以施以職業教育為主。 (三) 少年具有國中程度者,編為中級班;具有高中程度者,編為高 級班,各依其在校應學課程,予以教學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