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  入所少年之教學依左列規定編班:
     (一) 少年不識字者,編為識字班,施以識字教育。
     (二) 少年具有國小程度者,編為初級班以施以職業教育為主。
     (三) 少年具有國中程度者,編為中級班;具有高中程度者,編為高
          級班,各依其在校應學課程,予以教學及輔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1
三十一  入所少年之教學依左列規定編班:
   (一) 少年不識字者,編為識字班,施以識字教育。
   (二) 少年具有國小程度者,編為初級班以施以職業教育為主。
   (三) 少年具有國中程度者,編為中級班;具有高中程度者,編為高級
        班,各依其在校應學課程,予以教學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