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檢察官對於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及其他政府機關之搜索,宜親率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並儘量一次完成,非 有絕對必要,應避免重複為之。 實施前項搜索時,應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 其係大專院校,則應通知該校之主任秘書(聯繫窗口)負責聯繫 、安排。搜索機關應儘量於下班時間為之,於確有必要於上班時 間實施時,應在案情必要之範圍內,以影響最小之方式實施,並 應注意維護該機關之形象及儘量避免對該機關人員公務、業務之 執行發生影響。